为规范北京民非研究院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北京民非研究院:
(1)发起人应当具有与北京民非研究院宗旨相符的业务范围。
(2)发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发起人应当具备开展北京民非研究院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1)北京民非研究院的宗旨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2)北京民非研究院的宗旨应当与发起人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3)北京民非研究院的宗旨应当有利于促进民非领域的研究、交流和发展。
(1)北京民非研究院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宗旨相一致。
(2)北京民非研究院的业务范围应当具有专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3)北京民非研究院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1)北京民非研究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制度、决策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2)北京民非研究院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北京民非研究院的管理制度应当有利于保证北京民非研究院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1)北京民非研究院的经费来源应当合法、稳定。
(2)北京民非研究院的经费来源应当主要用于开展宗旨范围内活动。
(3)北京民非研究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和资助。
(1)北京民非研究院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北京民非研究院的办公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3)北京民非研究院的设施应当能满足开展宗旨范围内活动的基本需要。
(1)北京民非研究院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员。
(2)北京民非研究院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北京民非研究院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符合北京民非研究院注册条件的,应当向北京市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的说明;
(3)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4)经费来源证明;
(5)场所和设施证明;
(6)人员情况说明;
(7)其他相关材料。
北京市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北京民非研究院注册条件的制定为规范北京民非研究院的设立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符合条件的北京民非研究院可以通过设立申请程序,获得登记注册。规范的管理将有利于促进北京民非领域的健康发展,发挥北京民非研究院在研究、交流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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